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芝麻进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的芝麻(Sesamum indicum L.),是指在巴西联邦共和国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芝麻籽实。
巴西输华芝麻加工、存放单位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应提前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企业信息需包括加工单位名称、注册号、地址等。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巴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芝麻生长期及芝麻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供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方法及结果等内容。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巴方应立即通报中方,暂停问题企业产品输华,并督促企业整改,企业整改合格并经中方确认后方可恢复其产品对华出口。
输华芝麻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标注“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以及芝麻的产地、加工单位及其注册号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中文或英文信息。上述信息可用标签形式缝制在包装上。
巴西输华芝麻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有害生物或其他外来杂质。
巴西输华芝麻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原则、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带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杂草种子及其它植物残体。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芝麻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标准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措施,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一定效果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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